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 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 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第三十八条、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三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 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