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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在市 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前 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征集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节能的 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复前 应组织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和其它涉密工程除外.第四十三条,涉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 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除满足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限制距离的特殊规定、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用地许可阶段未提供的核准,备案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对城市安全 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居住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物业用房核定证明文件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申请办理市政类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 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或已完成代征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除外、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除外,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道路建设工程还应提交各专业管线单位配合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的意见、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合法的证明材料。对城市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建筑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内的产业建设项目 不妨碍他人权益.不违背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以不再单独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项目内部综合管网建设,可以只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第四十八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修改。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 整体建设项目,位于独立地块内的分期建设项目 在尚未实施建设 不违背规划条件,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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