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 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 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 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 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 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 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 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第二十六条、沿规划城市道路.河渠 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同时按照规划要求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并拆除该土地上与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 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铺设.架设的市政管线、杆线设施 建设时序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第二十九条,本市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区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服从规划管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所报送技术图件的真实性负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 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许可证件的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网站公布期限不少于二年。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 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 属于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房屋预、销 售时.在房屋预.销 售场所公示,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保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