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 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第九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条、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县 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一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 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三条,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 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 县 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 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 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九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 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深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错误内容进行核实、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施需要,进行局部深化调整的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深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除上述情形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