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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 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 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 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 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 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 乡村建设水平,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 市 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街道办事处的,前述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县.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并作为本级政府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第六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 县级财政补贴。第七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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