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四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路径红线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二 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持证并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如涉及河道。道路 绿化,环保.消防及其它重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或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放线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架,埋。设临时施工便道和管线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成片开发建设区的市政管网综合设计,由建设单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和管线工程建设报建手续,需要变更市政,管线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市政。管线工程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的6个月内按审批意见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五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施工 不得擅自更改走向.方位。位置.不得阻塞交通和损坏绿化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擅自移动 破坏测量标志、在城市道路和地下各种管线以及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竣工后 主干道5年内.次干道3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管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需将所有的竣工图纸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