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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下称规划委员会.对规划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审议.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参加,其中非公务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务工作会议、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和决策的主要依据。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负责审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的各项城市规划,审议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市规划,土地,建设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主要负责审议市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申请,第十二条 各旗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旗城市规划工作重大事宜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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