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外装修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 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它有关批准建设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及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建设单位。需要环保,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查的项目.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三。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完善有关资料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全套施工图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文件.四,按规定应当缴纳城市基本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缴纳 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二.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三、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招标 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工程开工放线后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人验线,并办理有关验线手续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有关部门应配合监督。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因故在6个月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对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及原有建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市区街道两侧,住宅不准建开放式阳台.不准布置锅炉.烟囱、烧火房以及有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区内的电台,微波通讯及其它有净空限制要求的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按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