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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开发区 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国家及自治区正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集中工业开发园区.按所在地域分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作为城市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发区的规划按中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工业园区的规划按旗镇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规划区外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规划区外工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派出机构的规划区外开发区小型项目的规划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所在地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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