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包括市域中心城市。下称中心城市,各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下称旗镇,一般建制镇、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工业园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编制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它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