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及规划区外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必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计划立项,第二十七条,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一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500一1,2000地形图电子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 需报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报规划委员会审查 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般项目半年,重大项目两年内 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持以下文件和图纸、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1、500,1、2000总平面图及有关说明、附电子文件、第三十条 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须事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核准手续,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凭拍卖公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核准手续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以协议方式出让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书之前,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0日内作出批复,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三、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手续,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 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确需改变时 必须按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中确定l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 学校用地。环卫设施用地,永久测量标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三十五条。对征而未用 早征晚用、多征少用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可以重新调整使用。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 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