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五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重视城市轮廓线 视角通廊和自然山水等景观要素的有机结合。第六十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以及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街道立面 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 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 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重要地段道路两侧不宜建住宅楼和商住楼,确需建造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三,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小型商铺带。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 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五、沿街建筑立面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六、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周边建筑立面协调.且不得外扩、并按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六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 第六十二条,建筑物的面宽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90米 二,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5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六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多层住宅屋面一般要求为坡屋顶,并应考虑太阳能的统一安装,室外空调机应统一隐蔽设置,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抽排烟道及太阳能的上下水管道,第六十四条 以商业为主的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前不得建筑各类围墙,沿城市干道两侧不得建设永久性实体围墙.第六十五条 沿山。滨水以及风景区,文物区,水源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应严格按有关保护规定及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