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管理及其它第六十六条.建筑物的相互间距,以建筑物上起遮挡作用的最外主要轮廓线,建筑物的高度以最外主要轮廓线处的高度尺寸确定、相邻两栋建筑物地面的自然地坪高差在0。3米以下的。可不考虑高差影响,第六十七条、沿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应满足消防要求.其两端消防通道的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建筑的沿路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作为消防通道的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第六十八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的设计资格,第六十九条.在建设用地规划方案报审时 必须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图.规划成果和设计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技术经济指标不得弄虚作假。并提供有关指标的计算资料 第七十条、在建设工程方案报审时。沿城市主次干道建设项目上报方案不得少于三个,其它建设项目不少于两个。上报方案包括平面图.正立面图.背立面图。侧立面图。剖面图、透视效果图及电子文件,上报设计方案应有文字标明建筑立面的色彩及装饰材料 并附总平面布置图,并应反映出城市干道和周边用地的关系,注明基底标高。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前场地 坡度应控制在0.3,1 1以内 第七十一条,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 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界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 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第七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需要对现有建筑加层的,除应出具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关于该建筑结构,消防 抗震可行性鉴定证明材料外、还应符合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三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七十四条。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单栋建筑面积超过、7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区必须按规定配建人防地下室 第七十五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性建筑进行规划建设时,应按照划定的城市紫线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第七十七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未实施的,许可证自行作废、二年后继续实施的,应另行申请 第七十八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规划管理部门参加。查验其是否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签署是否准予验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