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沿建筑物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第十六条 沿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及其地下基础,化粪池 地面台阶,坡道。空中悬挑部分等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和超过道路红线.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部分。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0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 支路不小于3米.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5米 次干道不小于10米.支路不小于8米,第十九条.沿基地边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 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一、多层住宅山墙外不作为小区通道的,其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二,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10米,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考虑光照要求。各自退让不得小于第五章有关距离规定要求的一半。第二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长期保留的河道,其两侧新建的建筑物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并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沿铁路两侧兴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20米 二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5米,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大于3米.四、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与轨道中心距离小于其高度一倍时 以及危险品仓库。厂房等,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的区域 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6,10千伏5米,10.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 地下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缆电力电缆线向外延伸所形成两条平行线的距离。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0。75米、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的计算以建筑物最外轮廓线确定 不包括挑出的踏步,雨篷及挑檐等局部外伸部分.第二十四条、本章所规定的建筑退让.不包括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化隔离带。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退让应按绿线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