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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 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第八条.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十条.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通讯、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趋势 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 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制造 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利用广播 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形式.统一 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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