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接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的报告 未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的、三、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的,四。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五 未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对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七,迟报 谎报、瞒报地震震情和灾情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 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 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 公共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