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加强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 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可以依托公安消防,矿山抢险 医疗救治等现有队伍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第二十六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二.责成交通。铁路.水利,电力 通信以及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 堤坝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三,责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四 适时组织群众疏散,五,依法维持社会秩序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七,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小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人员疏散和救护职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撤离危险地区居民.二,组织调配志愿者队伍和有专长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四,组织 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人员.并为应急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五、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民政 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通信畅通.六,及时,准确地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信息、地震灾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