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口岸安全管理,维护口岸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创造良好的口岸通关环境、提升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口岸限定区域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和管理的主要场所,第二章,区域划定,第三条、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由马鞍山边防检查站会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实施.第四条。口岸限定区域应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利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划定.第五条.口岸限定区域包括以下范围,一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 二 码头前沿多层平台。三,国际航行船舶四周外弦5米内水域。四、其他确有必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口岸区域 第三章,证件办理。第六条、出入境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口岸工作人员、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应当服从边检机关的检查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边检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及家属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作业工人登外轮作业 应当持本人有效登轮许可证及身份证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第九条,涉外轮船代理,船公司代表 港口涉外服务人员等 持本人有效登轮许可证及身份证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第十条,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车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边检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申请表。报边检机关审核,备案后,由边检机关签发通行证件.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和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件,一。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和车辆、二,从事与口岸业务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三,受到边检机关处罚未满三个月的,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予以办理临时通行证件、一.临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作业或工作的公司其他职工、二 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办理临时性事务的、三。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进入限定区域的.经批准可办理临时通行证件的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车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着规定制服并出示工作证件,可免办通行证件.一、海事,海关。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检验单位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二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办案的、三,消防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实施消防监督或扑救火灾的 四、海事法院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处理海事案件的、五,医务人员急救病员,伤员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经边检机关批准,也可免办通行证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边检机关执勤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一,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未按规定着制服或出示工作证件。二。未持登轮许可证件,通行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三,持用他人证件或者伪造.涂改其他无效证件的.四.非因工作需要的、五。拒绝出示证件或者不接受检查的.第十五条,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员和车辆在通行证件有效期限内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二,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必须服从边检机关执勤人员的管理。三,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口岸秩序的活动。四 进入口岸限定区域车辆不得载运无关人员、五、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人员不得在限定区域内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区域管理.第十六条、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实行边检机关主管 边检机关与码头企业签订协管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边检机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口岸适当位置对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公告.二,维护口岸限定区域正常出境入境秩序,三 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四,通过巡查巡视,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监管,五。处置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突发事件.并对职责范围以外的做好移交工作。六.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七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第十八条.码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积极配合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 视频监控等方式、协助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封闭和管理、定期对封闭设施维修保养.二、配合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发现口岸限定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时 应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第十九条、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特殊勤务 暴力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害,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边检机关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边检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边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严禁徇私枉法,违者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边防检查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