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震监测.群测群防、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防震减灾装备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信息化建设水平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投入 鼓励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等防震减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