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开展必要的演练。第四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火灾报警无偿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禁止谎报火警。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有义务支援发生火灾单位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物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发生,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第五十条,发生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火灾,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第五十一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 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并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 桥梁等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三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在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等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四条、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