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 本省消防日前后,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科技,司法 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 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第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 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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