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阻燃材料的。二,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 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 文化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