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机关 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八条。每年11.月9 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