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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废水治理16、3。1,锅炉房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6。3、2、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和水量分类处理 合理回收,重复利用、16、3。3,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废水应经过沉淀.重复利用或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宜回收利用或降温至40 以下排放、软化或除盐水处理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16、3,4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排水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进行相应处理,16.3,5,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6 3。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止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16,3。6 溢流和泄漏的脱硝还原剂氨水。液氨或尿素溶液应收集并处理达标后排放、16。3.7 对于燃气锅炉烟气冷凝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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