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1。一般规定3。1,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计目标,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属于自动触发报警装置 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则属于人工手动触发报警装置.在设计中.两种触发装置均应设置。3.1。3,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消防产品的准入要求.消防产品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 其性能和质量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国家对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法人提出了市场准入要求、凡符合要求的企业和法人方可生产和销售消防产品.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市场准入制度 这些制度是选用消防产品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指标、所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一种必要的要求和手段,3,1,4、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系统设备及与其连接的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等的规定.保证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3、1 5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 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 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 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 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 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 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应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3。1,6、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 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短路隔离器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系统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响的关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3。1 7,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和联动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 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3.1。8、为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运行可靠性 水泵控制柜 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3 1,9、近几年 国内地铁建设十分迅速 由于地铁中人员密集、疏散难度与救援难度都非常大,因此有必要在地铁列车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疏散与救援预案,而地铁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直接影响到疏散救援预案的制定.因此要求将发生火灾的部位传输给消防控制室,由于列车的移动,信号只能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这种情况下 通过地铁本身已有的无线网络系统传输无疑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