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 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 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 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 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 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 破残的建 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0。4 建.构 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 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 0 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 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 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 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 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 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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