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 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 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 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 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 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 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符合街景要求 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 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 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 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 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 0 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 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 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 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材料。机具 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 乱涂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 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