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0、1,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 构 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 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 2。城市文物古迹 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 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0 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 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 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 围栏遮挡 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 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 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