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 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 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历史保护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 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 4。建。构 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 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 0 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 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 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 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 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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