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 0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 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现有建 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 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 0 4、建。构 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 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 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 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 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的规定.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 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 6m 围墙、围栏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 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 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 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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