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 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 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建 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 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0 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 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 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 6m、胡同里巷 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 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 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 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