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 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 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 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 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 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 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 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 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 0 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 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 风格 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