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0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 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 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0、4,建。构 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 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0 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 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 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 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 乱涂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