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 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 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 改建.装饰装修 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 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 3 现有建,构 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 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 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 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 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 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 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 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 无乱张贴 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 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