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构.筑物3,0 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 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 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 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 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 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