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 筑物3。0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 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 破残的建 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 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 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 有序 不得乱拉乱设 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 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 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0 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 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 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 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