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 standard of air,pollutantsGB.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 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