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GB 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3 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