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 emission standard,of.air、pollutantsGB。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7 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