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GB.16297 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 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6 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 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