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GB,16297。1996发布日期 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 1997年01年01日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 4 73,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 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 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 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 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6 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