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道路4、0,2、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规定、除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外.还要避免或减少施工作业对城市容貌和周围环境的影响。4。0、3,本条明确了道路上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要求、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4,0。4。本条规定了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4.0。6,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 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应停放在规定区域,二是应停放整齐、4。0,7,本条规定了对影响城市容貌的道路附属设施的管理 维护要求。各类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4,0、8。城市道路主要承担交通功能。是人流量较大.人与人交流较多的城市空间,是展现城市容貌的最主要区域。本条主要对城市道路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及行人的主体行为进行规定。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本条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质量要求、对于有条件的城市,例如水资源较为充足,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可根据需要采用水冲式除尘,提倡采用中水,对于降雪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应做好除雪工作。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 4.0,9 本条规定了在城市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