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市照明8,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0。2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 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8,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 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0.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 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8,0 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 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