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城市照明8,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 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 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 构 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 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8,0,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2,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 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0,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 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 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8 0 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 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