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市照明8 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 道路.广场 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 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 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 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8、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2,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 杂散光 避免形成障害光.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 0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 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 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8、0、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