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城市照明8 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 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 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 避免形成障害光、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0 5,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0 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