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城市照明8.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 道路,广场、园林绿化 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0 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 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 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 景观效果良好,8、0。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 0、4的规定、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 避免形成障害光,4 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0。5.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 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8.0 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 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