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市照明8、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 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 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 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 做到经济合理 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8 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 0.4的规定 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 避免形成障害光。4 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8.0,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7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 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0、8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