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市照明8,0.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 园林绿化 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 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 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 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8 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 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2。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3.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 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0.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应采用高效 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8 0,7.灯杆 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