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市照明8。0 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 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 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 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 景观效果良好.8。0.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 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 0。4的规定,3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4、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 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8.0,5,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 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