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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后 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就按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峰峰矿区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及全市范围内写字。商住、别墅等楼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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