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用与专用房屋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构成 一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二。房屋产权人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三。住房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第三十六条、新建成住宅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小区建设总投资2 的比例.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代收、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专帐管理、管委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第三十七条、住宅维修基金由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并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管委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有住房售房房款中预提取高层30、多层20。的资金,作为公用设施 共用部位设备的维修基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共用部位.设备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费用 由产权人,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按其所有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环境卫生清扫,绿化维护,保安。车和自行车等车辆存放等服务 实行政府定价.对于室内设施维修、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及住宅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未进住前房屋的管理及业主 使用人个别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 实行经营者定价。第四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服务项目 内容及各项费用开支情况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受理申报后 应当片求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并以城市住宅区为单位化别核定,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介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一 物业管理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城市住宅区公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修费、三、城市住宅区绿化,清洁卫生和保安服务所需的资损耗补偿费.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费,五.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六,法定税费.七。利润 凡物业管理企业已收到的费用,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0、1、的比例,无偿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产权归国家所有.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第四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区总建筑面积的0。5,比例以建筑成本是供物业管理商业用房,产权归管委会所有、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经营,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可从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垫支,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它有经济收入的化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第四十五条,企业,单位为单位建设的.而且没有商品房的住宅生活区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所说的物业管理所需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由该企业。单位统一管理、并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