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立前应持有关文件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下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行统一管理,合同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物业管理企业庆在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十五日内,将委托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根据第托管理全同和有关的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二,根据委托管理全同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来管理的行为 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四,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五 选聘专业企业或聘用专人承担专项业务.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七,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对受委托管理的物业进行有关服务,二,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管委会,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其它依法诮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向管委会办理下列事项 并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案,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予以退还。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三,移交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承租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其它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