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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第十八条.住宅区的房屋及化共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规划配套设施中应增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第十九条 住宅区峻工后、在市建委主持下,会同市规划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绿化,环卫等专业部门,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其中物业管理单位。资金,用房等事项均已落实、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进行前期管理、所签全同日期至管委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止.公有住房出售后 未成立管委会前、仍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时。须一并移交下列资料。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住房清册、五。其它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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