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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第十八条、住宅区的房屋及化共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规划配套设施中应增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第十九条、住宅区峻工后,在市建委主持下,会同市规划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绿化 环卫等专业部门,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其中物业管理单位 资金 用房等事项均已落实.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进行前期管理,所签全同日期至管委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止,公有住房出售后、未成立管委会前,仍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时,须一并移交下列资料。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住房清册,五,其它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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