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第十八条。住宅区的房屋及化共配套设施 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规划配套设施中应增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第十九条。住宅区峻工后。在市建委主持下、会同市规划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绿化、环卫等专业部门.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其中物业管理单位。资金 用房等事项均已落实,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进行前期管理.所签全同日期至管委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止.公有住房出售后,未成立管委会前 仍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时。须一并移交下列资料,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 单体的建筑 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住房清册.五 其它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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