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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第十八条,住宅区的房屋及化共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规划配套设施中应增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第十九条 住宅区峻工后 在市建委主持下,会同市规划部门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绿化 环卫等专业部门、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其中物业管理单位、资金、用房等事项均已落实 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进行前期管理,所签全同日期至管委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止,公有住房出售后,未成立管委会前、仍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时,须一并移交下列资料,一 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的建筑 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 地下管网竣工图。四。住房清册,五。其它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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