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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房屋及化共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规划 同步建设.规划配套设施中应增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第十九条,住宅区峻工后,在市建委主持下 会同市规划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绿化 环卫等专业部门,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其中物业管理单位。资金。用房等事项均已落实,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进行前期管理,所签全同日期至管委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止 公有住房出售后,未成立管委会前,仍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时.须一并移交下列资料,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住房清册。五、其它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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