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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第十八条、住宅区的房屋及化共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规划配套设施中应增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第十九条、住宅区峻工后.在市建委主持下.会同市规划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绿化。环卫等专业部门,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其中物业管理单位.资金。用房等事项均已落实.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进行前期管理、所签全同日期至管委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止,公有住房出售后、未成立管委会前、仍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时.须一并移交下列资料。一、住宅区的规划图 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 地下管网竣工图。四,住房清册 五 其它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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