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物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违反第二十二条 一.二。三、项、情节严重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四、五,六。七,八.项、情节严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业主 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未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其处以十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户有权向管委会投诉划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期改正、有权要求赔偿给住戾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有第.三。项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的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的,三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五、有其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现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千分这一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信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