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的整洁美观,凡临街建筑 景观廊道两侧建筑物和制高点建筑物的阳台,室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 构筑物.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等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已经审批.验收、不得擅自设置外墙广告、店牌、招牌,灯箱广告等、不准擅自进行外墙装饰 店面装饰。如确需要设置.必须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临街铺面不得向外延伸设摊经营。第三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第三十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垃圾应实行分类处理.城镇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垃圾处置费制度。乡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再送至城镇进行垃圾填埋集中处理。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 废渣.噪声等、必须采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第三十六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行驶 在规定的站点或者路段停靠.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超速行驶 第三十七条。城乡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一,城乡街道,广场,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店,居民住户 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五 集贸市场,由主管单位负责,六、旅游景点、由管理机构负责,七,收费性公共厕所、由收费人负责 八 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舶经营者负责,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 车站.河道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二 敞放畜。禽 三.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