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保护民族文化,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乡 村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 是指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 村寨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寨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对城乡规划与建设,住房。基础设施、绿化,市容及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州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建设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鼓励州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