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应与国土资源规划 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协调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民族特点。风景名胜,历史和现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由凯里市人民政府.麻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 再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州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由市 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 道路、排水。防洪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等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应与城乡总体规划衔接.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 并与城乡规划同步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城乡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依法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依法将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的性质 规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域村寨规划.并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取得的各种建设证件,不得转让或者买卖。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确需继续建设的 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将道路,给水、排水 供电.消防,避雷,邮政。通信、人防工程,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经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在土地使用证确定的范围内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基础工程完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许可文件.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 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文件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十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在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 景观设计和色彩上。充分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核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按以下规定设计,一,符合人防。环保 消防、防灾、河道.航道、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军事,国家安全等设施的特殊规定。二,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指标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市政、公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三。居住区停车泊位数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 关于黔东南州城乡规划项目停车位和商业建筑配套建设的规定 试行 四。符合与铁路 公路 电力、电信以及给排水 天然气管道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五、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集中绿地 六.永久性建 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所在地区的常年洪水位.并符合有关防洪标准 七,新建 改建 扩建的各类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 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住宅间距以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L不低于1,1H,旧城改造密集地块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0,9H,高层建筑和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八、临街建筑后退次干道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主干道红线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临街建筑外包柱,门廊.踏步 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篷、挑檐、阳台。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内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 建设单位无条件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