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民族特点。风景名胜,自然风光、历史和现状进行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将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在建筑风格和色彩上.使民族文化得到传承 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房屋。应当设计房屋立面效果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审批的效果图进行建设,乡村村民自建房,应按照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传统建筑指导图集进行修建、第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工程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层数超过两层的建筑工程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中必须接受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按建筑活动的规定将质量控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严禁将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改变功能使用、严禁将停车场.公厕 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原设计单位同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改变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在城乡规划区内,一般不应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 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度应当在1.8米以下、但是不得阻断原有步行通道。第二十一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 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颜色、年限等实施,加强户外广告牌,标识牌,商店门牌 霓虹灯等批后管理,按,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对户外广告牌,标识牌,商店门牌.霓虹灯等 有破损,陈旧。脱色的、应责令业主及时翻新、更换.拆除、并且监督在审批期限内广告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二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管理,组织所属单位及时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污。排水完好畅通,城乡排水必须采取雨污分流.房屋建筑应当修建贮、化.粪池、污水排入城乡污水系统.严禁将污水乱排乱放,乡村鼓励住宅建筑修建贮,化,粪池,沼气池,对原有建筑进行改厕改圈,鼓励将粪便作为有机肥,沼气等使用,鼓励实施湿地生态污水处理措施、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网 空中强、弱电走廊等基础设施的布局走向,必须先规划,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时 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且建设单位必须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第二十五条,乡村建设必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把消防规划纳入乡村建设规划中。鼓励农民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厨.改灶,改电.提高建筑屋防火能力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要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