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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 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第二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 晾晒衣物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三.刻划树木 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 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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