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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砍伐城镇树木 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第二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二 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城镇公共绿地 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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