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 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 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 晾晒衣物,二 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城镇公共绿地 风景绿地、防护绿地 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 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