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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砍伐城镇树木 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三 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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