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组织机构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镇。街道,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 宣传群众.教育群众 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发挥党员要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镇、街道,党委 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 依法履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生活小区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居民小组的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并经大多数居民同意后,报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七条,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为辖区居民提供劳动就业。计生.社保,法律、体育.文化,教育。医疗等各种便民利民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立,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