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区组织机构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镇、街道。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 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 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发挥党员要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 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全面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生活小区范围内的工作 居民小组的设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居民小组的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并经大多数居民同意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七条、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为辖区居民提供劳动就业,计生,社保,法律、体育,文化,教育、医疗等各种便民利民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立.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