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组织机构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镇、街道。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 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发挥党员要创建,六好 平安和谐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 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镇 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 依法履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 协助做好本生活小区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 报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居民小组的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并经大多数居民同意后 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七条。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为辖区居民提供劳动就业.计生,社保 法律,体育,文化、教育。医疗等各种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立 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 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