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含社区服务中心。应达到如下标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计生活动室 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上 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25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2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5000册以上。户外文体广场5000平方米以上,第九条,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镇.街道,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 土地资源相对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第十条 对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时,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规划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要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不得变更其用途,超1000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办公用房应提前开发 并保证其面积.位置、已建成的住宅区、建设单位未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由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主动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问题签订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产权归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非法转让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的.由房管部门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 统一规划的原则 构建联通市.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居民小组四级的网络信息平台.第十六条。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 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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