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 含社区服务中心 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计生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 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250平方米以上 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2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5000册以上。户外文体广场50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镇。街道,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土地资源相对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第十条.对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时、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规划、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要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变更其用途、超1000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 社区办公用房应提前开发 并保证其面积。位置、已建成的住宅区.建设单位未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由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主动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问题签订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产权归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非法转让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的。由房管部门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 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镇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四级的网络信息平台、第十六条,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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