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含社区服务中心.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计生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 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 计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25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2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5000册以上,户外文体广场5000平方米以上.第九条.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镇、街道、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 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土地资源相对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第十条,对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 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时.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规划,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要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变更其用途。超1000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办公用房应提前开发、并保证其面积、位置、已建成的住宅区。建设单位未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 由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主动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问题签订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承担 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产权归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非法转让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的 由房管部门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四级的网络信息平台,第十六条。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 指导和监督、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