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含社区服务中心、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 青,妇组织活动室.计生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 会议室等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25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2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5000册以上.户外文体广场5000平方米以上.第九条。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镇 街道、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土地资源相对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 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第十条 对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时,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要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变更其用途、超1000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办公用房应提前开发 并保证其面积,位置、已建成的住宅区.建设单位未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由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 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主动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问题签订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产权归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非法转让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的,由房管部门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 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镇.街道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四级的网络信息平台,第十六条 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