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关于绿化用地、绿线 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1,绿地系统规划 为形成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地系统划定的森林公园。市级公园的具体范围.应作为永久性绿地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在此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少量旅游.休憩服务设施外 不得新建其它无关的建。构,筑物、9、2.滨河绿化绿线管理,发挥河道及滨河绿化的生态调节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充分利用和保护市区内的水系,建设滨河绿化带。9.3 绿线范围内除市政公用建筑设施外,原则上不宜建设永久性建筑、如城市规划确定为休闲空间的,经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后.可适当建设部分低层服务性设施 9、4,建设基地内绿地率的规定。9 4.1 居住用地绿地率、35,居住用地内地下。半地下建筑顶面的覆土深度.0,8米的屋顶绿化可计入绿地率、9,4。2、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绿地率应控制在20 以内,9、4。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40。9 4,4。对环境周边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9,4。5 属于旧城改造范畴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9,4.6 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