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关于绿化用地,绿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1、绿地系统规划.为形成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地系统划定的森林公园,市级公园的具体范围,应作为永久性绿地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在此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少量旅游 休憩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无关的建 构.筑物 9,2,滨河绿化绿线管理,发挥河道及滨河绿化的生态调节功能 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充分利用和保护市区内的水系,建设滨河绿化带、9。3,绿线范围内除市政公用建筑设施外。原则上不宜建设永久性建筑,如城市规划确定为休闲空间的,经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后,可适当建设部分低层服务性设施。9,4。建设基地内绿地率的规定,9。4,1。居住用地绿地率。35,居住用地内地下、半地下建筑顶面的覆土深度、0,8米的屋顶绿化可计入绿地率、9,4。2.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绿地率应控制在20。以内。9、4,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 40、9。4、4、对环境周边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9 4 5、属于旧城改造范畴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9.4,6.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