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3,1,1 我市采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3、1.2,住宅层数 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1.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 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3 1,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 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 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2 1 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 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2.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 2.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2,4、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 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3。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3 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3 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 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 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3。3,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3,3 4,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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