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 42,3,1。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 1 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3 1 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 幼儿园 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 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2 1 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 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2。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 2、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 2 4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 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3、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3,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3 3 2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 寝室。活动室.场地 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3,3 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 3,3。4,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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