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 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3、1 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3,1。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 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1,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 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3.1。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 2,1 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 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 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2、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2.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2。4,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 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3。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3。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3.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 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3.3,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3、3,4,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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