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 1.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3 1。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1 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3 1、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 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2。1.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 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 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2。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 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 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2.4,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3。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 2米的低层建筑,3,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 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 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3。3,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3,3.4.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