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3.1 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 日照间距系数为1.42,3,1、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 与东,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1、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 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 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3。1、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 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2 1,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 27.北纬32 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 计算精度 为不超过5分钟,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 3,2。2.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2.3 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2,4、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3,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3。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 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 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 3。3.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 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3。3,4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