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 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3.1 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3。1,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 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 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 3。1 3 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 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3、1 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3 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2、1,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 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2、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2,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2,4。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3。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3,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3,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3 3、主屋以外的附房 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 3、3,4、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