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3,1,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 住宅建筑 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 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3,1。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 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1、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 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3、1 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 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2,1、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2 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2。4。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 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 2米的低层建筑、3,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 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 活动室 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3。3,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 3、3,4,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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