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3 1,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3。1 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 与东,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 1,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3 1。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 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 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 2、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 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2。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 2、4。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3。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3。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3、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 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 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3 3.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3,3 4、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