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4、1、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 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表4、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4,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 1,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 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 交通建筑 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3,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 自行车按1 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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