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4,1、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 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 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表4、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4.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 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 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 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2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 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 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 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 3 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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