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4。1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 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 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表4 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4,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 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 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 的部分。不计入绿地,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2 仓储式超市 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3。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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