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4,1、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 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 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 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表4 1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4。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 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 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3,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 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5 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6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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