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4 1,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 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表4、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4 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 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 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3。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 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7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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