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4,1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 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表4 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4。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1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2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 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3 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4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 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5 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7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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