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10.1,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要逐步整修改造 直至拆除,10.2、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3 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 10 4,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 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