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10,1 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 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 并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直至拆除。10.2。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 高度,体量 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3。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 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 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 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0。4、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 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