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10。1,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新建。改造 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直至拆除、10,2,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 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3、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 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0。4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 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 体量 形式 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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