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10.1 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 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直至拆除.10。2 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3,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 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0.4。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 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 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 同时应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