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关于历史街区 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 紫线,的管理规定10,1.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 新建 改造 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 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直至拆除.10。2。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 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 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 3。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 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 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0 4。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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