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10.1,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直至拆除 10,2。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 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 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3、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0,4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 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