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河道 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水运航道,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线 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应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为原则,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进行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建设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 8,2 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8.3、沿河道确定为休闲空间的、建造的亲水建筑及构筑物在满足防洪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前提下、可不受退让距离限制 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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