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水运航道.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应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为原则、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 进行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建设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8。2.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 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8 3,沿河道确定为休闲空间的,建造的亲水建筑及构筑物在满足防洪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前提下 可不受退让距离限制。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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