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市政道路管线第八十二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并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第八十四条除有关规划规定的以外 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第八十五条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第八十六条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得小于45 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第八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车辆通行的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 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 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车辆出入口时 其出入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道的、出入口通道中心与道路红线交点至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第八十八条城市排水。一。城市排水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二.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 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三,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除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按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深度控制.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四.距离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单独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第八十九条城市变电站、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的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 统筹安排 第九十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 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三,通信管线应当联合建设,同沟共井埋设,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 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预留管线规模和过街管线断面尺寸或数量,如。通讯管孔数 横穿管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九十一条各类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二、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三,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四,各类工程管线设置次序为,1 工程管线在规划道路下的位置。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雨,污水等工程管线宜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2、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 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当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40 米时 宜采用双侧布管 3,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 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 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污水,雨水管线。五。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1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5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6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六,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七、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八 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 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 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九、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面垂直距离金属管材不得小于0,7,米,非金属管材不得小于1、0,米,十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十一,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十二,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第九十二条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沿1,5 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 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沿0 5.米的位置上 第九十三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珠情况下 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第九十四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各类管线、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500KV.20、米.220KV 15。米 35.110KV,10.米 1,10KV,5 米,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规定外 不得小于以上距离,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中心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九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除规划规定外.应留有不小于10、米的防护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