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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退让第三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绿地、水系,铁路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建设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满足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环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 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的正投影外缘,含基础 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二,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还须满足最大退距需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三.在文南街.商贸大道.文建路,文中商业街等传统商业街区的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 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按南洋风格传统商业街的规划要求退离道路红线.四.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 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五 已编制。城市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其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相关规划执行,第三十七条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最小距离须满足表6,1规定。注,L,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H 为非居住建筑高度,米。1,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除有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上表最小退让距离执行 2。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地 3.若道路一侧相邻地块尚未审批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应满足退让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主体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一般的要求.4。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蓬。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5,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 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6,1.1执行.表6,1.1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6,临道路建筑物的退让距离与建筑高度控制的关系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须满足表6 2,规定 注、H、指建筑高度,1.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 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2,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 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3,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4,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本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5,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本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6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7,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8。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 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第三十九条在公路、道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绿化隔离带.在绿化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 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设置30、米宽绿化隔离带,二、城市对外出入口两侧设置绿化隔离带 其中海文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为30。米、三、城市主干路.其两侧设置10、20 米宽绿化隔离带.已编制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按照批准的规划预留绿化隔离带,第四十条沿海岸规划蓝线新建建筑物 其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距离在相关法规出台前按以下规定执行、高隆湾、冯家湾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00.米,铜鼓岭以及东部治海地段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80、米 沿江、河.湖等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 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规划的。其退让不得小于已规划地区退线 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高铁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 至10,千伏线路、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不得小于5 米 二.35,至110,千伏线路,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三、220 千伏线路.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不得小于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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