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3,1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十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 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3,2 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 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 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十三条部分临街地块可兼具商业,办公、居住等多种功能,不同功能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原则上应超过15,第十四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度假胜地。高隆湾。冯家湾,木兰湾。椰林湾 淇水湾 月亮湾等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