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 抗震、日照,建筑间距以及净空高度限制、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城市视线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按.三低一高、即低人口密度。低建筑密度,低容积率 高绿地率.的规划原则进行建设、第四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等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专业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当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第四十七条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0,8。W,S,W,道路红线宽度 S 建筑后退距离,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 S,式中、A,一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 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 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四.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照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五。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段成片改造区域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六,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详附录二、第四十八条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的。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规划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